民事起诉状
原告:阮 ,女,汉族,身份证号:440125 ,住广东省增城市 ,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 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增城市仙村镇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阮 ,职务:社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东北铁路外绕线租地收入分红3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东北铁路外绕线租地收入分红35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一河两岸工程租地收入分红25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广汕铁路征收粤辉工厂房拆迁补偿款分红20000元;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36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70年6月16日出生,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仙村镇蓝山村被告处,与案外人郑 登记结婚后又于2010年11月23日登记离婚。期间,原告的户口也一直在被告处,未曾迁移。
2018年11月6日,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作出〔2018〕增仙府行决字第50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被告的其他成员享同等福利待遇。
2020年1月8日,被告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8年东北铁路外绕线租地收入分红3000元、2019年东北铁路外绕线租地收入分红350元、2019年一河两岸工程租地收入分红250元、2019年广汕铁路征收粤辉工厂房拆迁补偿款分红20000元,合计23600元,但未向原告发放前述分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