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 ,女,汉族,身份证号:430 ,户籍地:湖南省 ,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告:郭 ,女,汉族,身份证号:441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联系电话: 。
第三人:东莞市 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张 。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20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居间服务费5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第一至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共计365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经第三人提供的居间服务就东莞市南城区东骏路8号 房屋(下称“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预约办理房屋查档手续,查档确认房屋没有查封等问题后,原告再向被告支付剩余定金8万元。
2020年7月1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引发东莞市房价出现大幅度上涨。
2020年7月16日,被告突然以自己身体不适及家人反对为由表示不愿意继续出售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及赔偿原告5000元中介费、1000元喝茶费。
此后,原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就房屋交易相关问题与被告进行协商,希望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以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但被告却反口以自己需要居住及原告逾期支付剩余定金系原告违约等理由拒绝。
2020年8月3日,因被告在2020年8月2日及此前数次明确表态不愿意继续出售房屋,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向被告发微信及短信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双方对交易手续办理进行明确约定后,又明确表示不继续卖房,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二〇年八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