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

2020年11月13日14:18:31未分类2,9571字数 581阅读1分56秒
京建法[2019]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要求,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自身责任,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拖欠工程款。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二、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需承诺遵守以上规定。违反规定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建设单位违反以上承诺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

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对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推送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本市及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名单,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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