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案件中,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有效维护被强拆人的合法权益,强拆赔偿的数额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这是最高院部分判例就已经明确的司法观点。
由于案涉房屋被拆除,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评估,被退回,致使案涉房屋无法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法院通过走访询价,参考估价时同区位房屋的市场价格对案涉房屋赔偿数额予以酌定,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时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保障了被强拆人能用获得的赔偿款在市场上买到与被拆迁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使其居住条件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