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人社规字〔2020〕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精神,促进南沙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谐稳定发展,现印发《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建立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的指导意见
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结合南沙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实际情况,制定南沙区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非诉讼、非仲裁的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的概括性的统称,国际通行主要包括:调解或调停、中立听者协议、小型审理等,是对诉讼和仲裁的辅助手段,是社会有机体自我完善机制的表现,目前已成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体系中的重要形式。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非正式性、非强制性、广泛性、灵活性的特点。]的指导意见,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的“十九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坚持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保障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南沙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下简称“劳资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下,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约定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双方争议的方式。劳资双方以约定形式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后,先行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的简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促使劳资双方更快捷、有效、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注册地与实际用工地在南沙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劳动用工产生的争议。
四、约定内容
劳资双方通过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经双方确认的文书中采用其中一项或多项文书,约定明确劳资双方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相关条款。
(一)先行调解
通过约定明确发生劳动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先行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
通过约定明确因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未履行协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视情形将答辩期与举证期合并,并做缩短或取消处理。
1.简易处理争议类型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或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2.简易处理的方式
劳资一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缩短答辩期,可为5天、3天或取消,并在答辩期内一次性完成证据的举证工作。
五、建立方式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文书中约定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的,建立方式如下:
(一)纳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在内部规章制度的争议处理条款中,纳入劳动争议后先行调解内容;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简化劳动争议程序的适用争议类型和处理方式。用人单位应将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并做好签收归档。
(二)纳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可以就内部规章制度中涉及争议处理条款相关内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对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可对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和调解不成申请仲裁时简化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并告知职工集体合同内容。
(三)纳入职工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在劳动合同的争议条款中增加发生劳动争议先行调解和简化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内容。
六、处理程序
(一)报送仲裁机构
劳资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约定替代争议解决办法后,需将已载明约定内容的内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汇总职工名单和约定内容的清单)提交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存档管理。
(二)争议后开展调解
劳资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需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在合理的期限内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包括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支付制度内容、工伤及住院治疗、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等需明确劳动争议相关事实进行书面明确。
(三)调解成功,置换仲裁调解书
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双方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争议发生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仲裁收件窗口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符合规定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书。
(四)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
调解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已经调解予以书面明确的争议事实情况。
(五)仲裁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进行立案审查,对无争议内容不再组织质证及调查,仲裁答辩期按照双方约定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执行。
七、其他事项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并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调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对相关内容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