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人主张是喝茶费,而房产中介主张是服务费或中介费,则购房人请求相关公司或员工返还已收取的服务费或中介费应举证证明存在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购房人主张房产中介收取的费用并非全部为中介费,包含大额好处费,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房产中介出具的收据中明确注明收取的费用为中介费,在购房人并未举证相关职能部门对房屋中介收取中介费有限额规定的情况下,其仅以中介市场普遍收取中介费的标准抗辩收条记载的内容,属于举证不能。现因房产中介已经促成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解除系因购房人个人原因,并非因房产中介违约履行居间服务合同导致,故房产中介已经完成居间服务合同义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应予以返还。(王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君信佳房产中介所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辽01民终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