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宽“双一流”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人才入户社保年限的通知

2020年12月25日15:47:48规范性文件2,480字数 1228阅读4分5秒

穗人社规字〔2020〕1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放宽“双一流”高校大学本科学历人才入户社保年限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0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及广州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十件民生实事”中关于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拥有‘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在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即可直接入户”的要求,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现就优化我市引进“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人才入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毕业院校为国家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即“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青年人才在引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即可入户。即:

(一)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第(四)项条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规定,且毕业院校属“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在职人才,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时,其社保要求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九条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调整为“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龄等其他条件不变,仍按穗府办规〔2020〕10号文执行。

(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在职人才,即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第(二)、(三)项的在职人才,其社保要求按现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七条“申办时须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执行。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范围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公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42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95所。若“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有调整或补充,以国家最新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相关说明

(一)实施对象中所指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不包括其下属独立办学的各独立学院。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第(四)项条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规定,但毕业院校不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人员,社保要求仍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九条的“申办时须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8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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