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7〕292号),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并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和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案件受理点,自2017年12月22日起,集中接收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
一、 收案地点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4楼411、412窗口。
二、收案时间
(一)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案件受理点的收案时间为: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00—17:30。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案件受理点的收案时间为: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同步。
三、收案范围
案件受理中心接收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等规定,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政府、部分区属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收案内容
(一)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受理中心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此类案件,受理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
(二)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政府、部分区属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中心将案件申请材料转送给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此类案件,案件受理中心只接收并转送申请材料,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仍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三)申请人可以向两个有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明确其中一个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届满以申请人向案件受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之日为准。
(五)《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之日”,以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案件受理中心转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之日为准。
(六)申请人向案件受理中心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外,就同一事项直接向受转送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收到之日”以受转送行政复议机关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之日为准。
(七)通过市法制办门户网站以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的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政府、部分区属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可以接收并进行转送。
(八)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不接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政府、部分区属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
(九)广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中心不接收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转送给有权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