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法

2020年12月29日11:33:35规范性文件5,147字数 3300阅读11分0秒

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法

中府办〔2012〕83号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设立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中府〔2009〕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需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或《委员会审议意见》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依法由市政府及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属行政复议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安排一名行政复议工作联系人,负责与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联系、落实办理属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也可以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或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指定的网站上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向市属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市属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移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九条  申请人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或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申请人与该公民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须提交律师所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的委托权限;

(四)其他能证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填写《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章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要求或者不完整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补充材料符合要求之时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日期。

第十二条  通过行政复议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所提交申请材料能当场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现场予以受理。对不能当场确认符合受理条件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市属行政复议机关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由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送达),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以及答复书。

第十四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明确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作为承办人,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四)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具体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申请或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具体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有关案卷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应按《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案卷查阅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十二条  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主任委员审批。

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为市属部门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属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说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提请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审议,并附上列席审查会议的人员名单。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审查会议进行审议。

提出异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派员列席会议,陈述对案件的意见及事实理由。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后,《委员会审议意见》为最终审议结论,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属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意见书》无异议以及经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议决的案件,案件所属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联系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送本部门行政首长签章后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达。

第二十六条  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的案件,依照《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代理诉讼;被告为市属行政复议机关的,由该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应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

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进行应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归档。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如有需要,可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复制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属行政复议机关执行《中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及其配套制度的情况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果纳入《中山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办法》(中府办〔2009〕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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