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4〕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3〕6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和化解行政争议、构建法治政府的作用。
二、 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市属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除外)。
三、 试点内容
(一)设立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审理试点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增强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
(二)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由市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市属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 机构设置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由市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局长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法制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属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非常任委员实行选任制,由复议委员会从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中选聘,选聘办法由复议委员会制定发布。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后,按照立案和审查分离的原则,市法制局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
五、 运行机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受理
市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市属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属部门收到复议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并于5个工作日(包括收到当日)内将申请材料移交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二)统一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安排3名复议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审查小组,分别按照一般程序和议决程序审理案件:
1. 一般程序。由案件审查小组工作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调查,形成调查结论和案件处理意见,拟制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
2. 议决程序。有以下情形之一,适用议决程序:一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难的案件;三是申请人数众多,依法推选出的复议代表提出议决申请,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定认为必要的案件。通过议决程序议决的案件,按参加委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议决意见,案件审查小组根据议决意见拟制相应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
(三)统一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经审理后形成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文稿,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以市政府名义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工作;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其他决定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应诉工作。
六、 配套制度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选聘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工作补贴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办案规则》等配套工作制度。
七、 工作保障
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有序运行,应在人员编制、办公场所、财政经费方面提供保障。
(一)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编办、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实施。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市属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二)保障措施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各试点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要充分利用、整合现有条件和资源,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经费由各试点市、县(市、区)财政负责”的要求,市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1. 试点工作需要相应增加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法制局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2. 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法制局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形成具体方案或办法,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 在试点工作启动前,按照国家和省市严控楼堂馆所和规范办公用房等的有关规定,由市法制局协商市机关事务局解决办案场所配置的问题。
八、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好本方案决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大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内容,以及行政复议公平、公正、便民、免费等特征,积极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复议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不断提高复议的公信力。
(三)认真履行职责。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方案确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试点制度,畅通复议渠道,创新复议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大力化解行政争议。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注意研究解决复议委员会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