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行政案件全面集中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珠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实行全面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为珠海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珠海市辖区内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全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包括司法赔偿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包括审查及执行工作)。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除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此前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
三、受理案件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
联系电话:0756-6317567 0756-6251282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