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均施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打印遗嘱也不是社会普遍的遗嘱形态,故《继承法》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民法典》与时俱进地回应了社会需求,在第1136条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专门予以规定,确认了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也规定了打印遗嘱的效力可溯及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尚未处理完毕,都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来审查判断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