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在形式上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会被认定无效。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打印遗嘱的性质所决定的。与传统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不同,打印遗嘱并不强调立遗嘱人或代书人必须在立遗嘱现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当场制作遗嘱。所以,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核心,并不在于遗嘱如何形成,而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在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打印遗嘱才能被认定有效。正基于此,《民法典》第1136条才规定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每一页都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为了确保打印的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通过时空同步的见证活动,将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活动进行固定。